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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
职权编码 CFFG0007001
职权名称

对违反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有关行为的处罚

子项 1.对粮食收购者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
职权依据 【行政法规】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,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)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: (一)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; (二)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; (三)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、代缴税、费和其他款项; (四)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,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; (五)从事粮食收购、销售、储存、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、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,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; (六)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。
实施主体 bet36体育备用网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责任事项

  

  1.受理责任:(1)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、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;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的,应当给予说明、解释,提供准确、可靠的信息;(2)申请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受理申请,并出具《辽宁省农委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告知书》;(3)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;(4)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,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。

  2.审查责任:(1)材料审核: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,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;(2)现场核查: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,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及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核查。

  3.决定责任:符合规定条件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,发给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。不予批准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说明理由。

  4.送达责任:将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送达申请人。

  5.事后监管责任:依据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。

  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